(杨和平 2006.8.23 )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公布批准以下两项推荐性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编号:GB/T 20267―2006;《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编号:GB/T 20268―2006。以上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测绘局于2006年8月21日批准发布了1项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编号为CH/T 1014―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规范》规定了车载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中应包含的道路、背景、注记、索引四大类基本信息,并结合《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和《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对这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作了规范,定义了完整的产品标识应包含的内容。《规范》对道路的功能等级颜色表示,地图产品中符号的颜色、样式和地址的分类描述也给出了参考性建议。
《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是在国家标准《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GB/T 19711―2005)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其具体实施的解释与说明。《规程》规定了车载导航地理数据的基本内容、数据采集处理的技术要求和流程、主要要素的采集处理方法、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及成果整理归档要求,重点定义导航地理数据采集生产过程中需要特别处理与注意的内容,其目的是具体指导、规范我国导航地理数据的生产。在实际工作中,所采集的数据内容根据应用需求可以少于或多于本标准的规定,但应达到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须与《导航地理数据概念模型与交换格式》(GB/T 19711―2005)结合使用。适用于ITS应用,其他相关领域也可参考使用。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在内容上涵盖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许多方面,其中第三章给出了本规范所使用的有关术语和定义;第四章总则部分给出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总体要求;第五章给出了归档与移交方面的要求,包括对归档内容和归档手续的要求;第六章规定了介质选取与数据拷贝的技术要求;第七章规定了数据档案的工作环境、贮存环境、异地贮存、数据维护、介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八章规定了使用与运输过程的注意事项;第九章规定了数据档案销毁方面的要求。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适用于各级测绘档案资料馆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也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对数据成果的管理。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来源:国家测绘局网站,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