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的实施指南(下)
4.数据与文件上交
1)各相关部委、与部委同级的其他机构、地方管理部门、公司、国际机构、个人及国内外相关的司法机构均应按照法令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在项目结束的30天内向内政部国家地理局提交数据及其文件。
2)向国家地理局提交的文件应为全套文件,包括项目范围图和项目的详细数据。
5.数据交易
根据法令第12条的规定,内政部国家地理局应在30天内对提交的影像数据、产品、地图和测量仪器的交易申请书进行研究并提交上级部门批准。
6.技术许可
1)在从事测量、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前,个人、司法部门和国内外机构应获得国家地理局的技术许可证,即进行测量技术注册登记。
2)在测量前,应由国家地理局对测绘仪器(包括全站仪、水准仪、GPS等)进行全面的技术检查和登记管理,即进行测量仪器登记。
7.版权
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数据及产品的版权归国家地理局或内政部测绘中心所有。使用这些数据和产品的个人应遵守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准则。
第三部分:测量、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的原则与任务
8.国家大地基准点及技术规程
根据法令第15条的规定,内政部国家地理局负责研究确立国家大地基准,制定相关技术规程并提出采用国家大地基准及这些技术规程的建议。国家地理局或测绘中心制修订的所有技术规程都予以公开出版、发行,并正式发布。
第四部分: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开展应遵循的原则
9.注册登记
根据法令第四部分第10、11、15、16、17、18、21和22条的规定,任何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都应按照以下几条原则进行:
1)商业性质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应获取内政部国家地理局的技术许可,持有营业许可证的个人、司法机关和国内外机构均可提出许可申请。外国申请者还必须征得外交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获得技术许可的个人有权从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
2)获得内政部国家地理局技术许可的个人、司法机关和国内外机构,开展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应视为由内政部国家地理局维护的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合法注册业务。
3)已注册的业务单位、个人、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等,在从事非商业性质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时,应获取内政部国家地理局的授权。
第五部分:管理与检查
10.管理机构
1)内政部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是指定的内政部下属的负责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机构。
2)国家地理局负责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产品的生产监督、技术指导、大地测量精度检查(区划界线和国界等)及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
第六部分:费用与服务费
应根据2012年新编的老挝有关费用与服务费的主席令收取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数据、产品及仪器的使用费及服务费,特殊情况应按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个人突出成就奖与违规纪律处分
11.禁令
未经国家地理局或测绘中心允许,任何个人、司法机关或国内外机构不得为了个人利益伪造、复制、印刷国家地理局或测绘中心的产品进行销售或非法使用。
III 内政部指南的实施
1)指南正式通过后,指定国家地理局于2014年9月18日发布和抄送330/GOL号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法令,于2015年5月发布和抄送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令实施指南。
2)个人、司法机关、国内外机构应严格执行指南的各项规定。
3)指南中没有涉及的条款,应遵守2014年9月18日发布的330/GOL号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制图法令的具体规定。
4)在实施指南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告知内政部国家地理局或测绘中心,以便找到适宜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