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的实施指南(上)
为确保老挝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编号为330/GOL)的全面、逐条实施,特发布此实施指南。
第一部分:内政部指示
I 目的
1)确保从事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工作的个人、法律法规部门、政府部门和私立机构能认可并了解2014年9月18日发布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并对该法令规定的内容、准则、原则、方法和措施有一个全面而统一的认识。
2)确保能以统一的标准公平公正地实施该法令,且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执行该法令,满足该法令规定的各项要求和目标,提供测量数据、航摄像片和航摄影像图等,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与管理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提供服务。
II 关于该法令部分条款的附加说明
为了使该法令的部分条款规定更明确和清晰,本指南对其做以下说明。
第二部分: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工作
1.内政部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任务
该法令第6、7、8和16条规定的有关内政部的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任务应由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负责并按以下方式完成:
1)国家地理局提供基础测量(从1等到4等)数据,向各相关部委、机构、政府部门和私立机构提供面积大于20 km2范围的航空摄影测量与地形图服务。国家地理局可以要求测绘中心辅助其完成这些工作。
2)测绘中心向个人、司法机构及国内外机构提供技术级的测量服务、航空摄影测量服务和专题制图服务等。
3)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根据职责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内政部签批。所述工作计划应包括政府部门和私立机构应开展的所有工作。
4)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可以向内政部提出建议,要求内政部根据所提交的申请或者根据内政部或政府部门的工作分配签批年度计划以外的工作任务和项目。
2.数据库
国家地理局负责根据以下要求构建、维护和开发老挝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制图法令第9条规定的国家地理数据库:
1)负责构建和维护国家地理局和测绘中心制作、编辑和开发的所有地理数据;
2)建立并维护相关网站和国家Geo-portal,以便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分发数据;
3)按法令第11条的规定,整理和维护提供给国家地理局的文档资料及数据,并将重要数据在网站上发布,供相关部委进行数据补充和数据编辑时使用;
4)提供给国家地理局的所有重要数据应按点、线和面的格式及其他信息格式分类上传到国家地理局的Geo-portal上;
5)与地理信息系统(GIS)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合作,解决数据共享和数据交换问题,并就地理系统、元数据所采用的地名及数据共享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
6)根据元数据技术工作组编制的相关标准、准则和规程开发元数据,并提交GIS委员会签批;
7)按照法令第29条的要求,依据GIS委员会制定和签批的相关标准、准则和规程开展数据提供服务工作;
8)对作为基础参考资料使用的国家地理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3.数据服务
3.1 数据使用服务
1)根据法令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内政部国家地理局递交申请书,提出服务、数据和产品的使用申请,内政部国家地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和准则酌情考虑后正式批准使用申请。
2)国家地理局为申请人提供专用的申请表格和合同模板。其中,合同模板包括相关的条款,根据法令第13条的规定,内政部国家地理局拥有其产品的版权。
3.2 数据服务规定
内政部国家地理局负责提供其生产的数据、产品的服务。国家地理局同时还根据法令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收取数据使用费和服务费。
内政部国家地理局的职责:
1)制作申请表格,包括产品与制图数据的使用条款等内容。根据法令第13条的规定,国家地理局代表内政部拥有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和地图制图领域的数据与产品的版权。
2)制定分发与服务计划。
3)开发服务系统。
4)组织开展国家地理信息的销售、推广、分发和提供工作。
5)定期提供国家地理信息的月和年度销售报告以及推广、分发和提供方面的报告。
内政部测绘中心的职责:
1)开展测绘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数据。负责市场销售工作,根据与内政部国家地理局签署的合同,售卖国家地理局生产的各类产品和数据。
2)检验、修理测量仪器并签发仪器的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3)发布地图及其他产品。